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0-06-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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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有哪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转移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第111条已经对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 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二)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另外,该草案第112条对于赃物、遗失物规定可以有期限,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作为大陆法系一项重要的物权法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明确规定下来,但区别于其他国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在一个条文中,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做了统一规定,且在构成要件上也采取了一体适用的方式,这在《物权法》公布实施前后都引发了讨论。

 

从物权所具有的公示力及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民事主体在取得物权时,需要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外公示,即使得他人“知晓”物权的存在,并阻止他人再以权利人的身份处分物权。同时,也使得交易相对方“信赖”按照法定方式对外公示的物权信息是准确的,其有权对物进行相应的处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从公示方法与真实权利的一致性考量,动产占有相比于不动产登记来说,其公示的物权信息与物权真实归属更容易不一致,非权利人可能在保管、租赁、委托、所有权保留、让予担保等法律关系中持有他人所有之物,即动产公示方法的公信力要明显弱于不动产公示方法,这也决定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构建应有所区别。在此之前,《物权法》的明文规定并没有体现上述区别,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二者的差别逐渐清晰了。


综上所述,基于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各国的立法都是主流观点,都是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趋势。以上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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