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如果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进行上诉吗?

时间:2020-06-23 15:25: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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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案例中,经常存在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存在着自首、立功或者没有年满十八周岁等法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法院在审理判决案件时,对被告人作了减轻或者从轻的处罚。

而被害人这个时候会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恰当、不服,那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不是能够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件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不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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