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判定依据

时间:2020-06-23 17:19:3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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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法条~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主体:辩护人,主要是律师;诉讼代理人,主要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
3、行为方式: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4、行为人提供证据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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