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条~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行为主体:吸收者。
(1)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2)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也构成本罪。
3、行为对象:公众。这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公众吸收存款;但如果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以予放任的,属于向公众吸收存款。
4、行为方式: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常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5、罪数。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以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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