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下遗嘱后,可以再把遗嘱中的财产转让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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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的一点是遗产的范围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继承人最后可以分得的必然是遗嘱人死亡时留下的,如果之前就已经处分了,那么就不再是遗嘱人的财产,何来的遗产,甚至继承之说呢?另外,《民法典》中也有对于生前所做的与遗嘱不相符的行为的判定,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法条相关: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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