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第114、115条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2、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的成立条件。
1 )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2 )具体危险的内容,仅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物质损失,不包括非物质损失。
3)具体危险的特征,必须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4)具体危险的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
5 )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应优先认定其他犯罪。
3、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5)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
6)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7)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8)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9)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如果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则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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