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十条

时间:2020-06-19 17:11: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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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朋友和我咨询,理直气壮地认为对方这么渣,婚姻无效应当无效。其实,对于婚姻的无效就规定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且只有四种情况,其余的,都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不是一成不变的,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第三种、第四种情形满足某种情形是有可能消灭的。第一种情形下,当已婚一方解除第一次婚姻关系的,那么再以重婚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就不能实现了;第三种情形下,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婚后治愈的,那么也就不能以此种情形为理由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第四种情形下,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之前未达到法定婚龄一方就不能再以此种情形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的。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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