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怎么处理,警方已经通缉?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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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法律意见】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律师有话说】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准备好委托手续和相关公函,前往检察院了解、复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公诉的主办检察官及助理和联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具体时间,了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可以预约申请阅卷,若可以申请阅卷则依法申请,等待检察官通知后前往检察院案管科阅卷。阅完卷宗后,律师开始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和文书材料都有所了解,深入细致研究,制定辩护策略。通过查阅分析了全卷后结合自身平时办案经验,草拟书面的法律意见,送达检察官,随后与检察官保持案件进程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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