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前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有无相关“惩戒”规定?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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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家庭结构中,夫妻一方(特别是男方)常常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或管理者,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基于夫妻双方之间信任的缺失,隐匿、毁损、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大量出现,由于财产信息的不对称,将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公共财产一旦被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便可以不遵循“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隐匿、转移一方则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以上行为,人民法院则可以认定为该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训诫、司法拘留等司法制裁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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