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假离婚,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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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网友问我,说能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债务转移给夫妻一方,而财产全分给另外一方。为了逃避债务,原本相濡以沫的夫妻竟动起了假离婚的念头。但是,“假离婚”也是存在风险的。
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陈某和黄某婚后感情尚可,育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婚后,夫妻二人为了家庭在外打拼,并在家乡盖起了两楼房屋一幢,日子过得颇为红火。可是造化弄人,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
为了躲避债务,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两楼一底房屋(包括电器、家具)全部归黄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 
不料,屋漏偏逢连夜雨。黄某外出打工后经不住诱惑,与婚外异性产生暧昧关系,与陈某感情逐渐淡化。这时,陈某此事后悔,认为自己损失太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承认原来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了假离婚,约定之前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协议签订后,黄某对协议内容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义务。陈某无奈,遂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上是夫妻登记离婚后,就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的纠纷。当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是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
但对于债务来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也起不到规避债权人的作用。无论是否离婚,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或任意一方进行偿还。
与此同时,原离婚当事人之间若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必须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该案原、被告于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第二次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已三年有余,其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 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陈某为了躲避债务和妻子假离婚,现在不但妻子另有新欢,自己还被扫地出门。在此,也提醒各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要总想投机取巧来规避债务,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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