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大连13岁男孩将10岁女孩杀害,依法不追究刑责?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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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杀了10岁的,中国的法律,就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可改变的,现在这个问题,就是这个局面。这个问题未来要想改变,除非修改刑法,否则无解。
媒体报道说,已请律师打算起诉,追究凶手刑事责任,这是不可能的,除非遇到了一个骗钱的假律师,这点提醒家属注意,小区居民签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签名抓凶手不如签名修改刑法。
中国法律,是有年龄规定的,我就说说法律和年龄问题。
1、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无论杀人放火强奸抢劫都无罪。
2、14到16的,小的罪行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比如盗窃,抢夺等,这些人可以收容教养。
3、14到16的,严重的有几个重罪,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
4、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未满18周岁,不能判死刑。
这个案子,可以到法院起诉民事赔偿,我也赞成法律支持,监护人倾家荡产的赔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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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大城小连学生向小师老师提三问,
“俺家妈妈是文盲,生在新中国,她想请教小师老师三个问题:
"国家大法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不好的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还是保护未成年犯罪人?
"自古杀人偿命,如今新社会不偿命了么?
"未成年人偷鸡摸狗坑蒙拐骗好些,好像应该保护,可是杀人了啊!如此说来,十四岁以下人就可以胡乱杀人了么,”
小师呆了一呆,却道:“你家妈妈果然是文盲,果然糊涂了,不但提了四问,好像还重复了一问,所以,本师不答
"分兰,你说,”
分兰学生叹道:"法律好像是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也会与时俱进,只是总也有惨痛的代价,
小连冲上来就拉扯分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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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失望,让人窒息的那种失望,但是在意料之中,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加持,判死刑概率为零。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但实际上存在巨大系统Bug,几乎成了一种是惩善扬恶的法律:保护未成年犯人,无视未成年受害者。
判决结果,好像在说,一个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杀任何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成年人),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想一下,这个结果多可怕?
也就是说一个不良的未成年人可以威胁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权益,法律还要保护他们侵害别人的权利,而那些善良、优秀的未成年人谁来保护?
国家在飞速发展,法律也应该跟上改革。现在的孩子在社会环境和网络世界的影响下,和十年前比,身体发育和成熟度提前很多,一个十几岁的人,可能是一个180的大块头,满嘴脏话色情,比油腻中年大叔还下流,最重要的是还“懂法”。
有过校园生活的人都知道,每个班级都会有几个小混混,有小混混就会有校园霸凌的出现。初中,转学的学生大部分是因为打架斗殴被退学才转过来的,这一些学生大部分会因为在新学校打架斗殴再被劝退。
未成年人犯了错,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处罚,他们不仅不会改正错误,反而会炫耀自己,做坏事更会变本加厉。
法律保护了大连13岁男孩的未成年权益,那法律尊重离开这个美好世界的10岁女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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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年纪没有问题,但是《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其实保护被害人、被侵害客体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初心,而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是初心。
2、但是,现在在执行环节,过份保护犯罪嫌疑人,甚至超越了所犯下的罪行,超越了被侵害客体的权益,这是有很大问题的。
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超过70岁的人员违法犯罪,特别是严重的恶性的,不能光以初次和年纪评判,更不能扔回社会继续祸害社会秩序和正常人群,必须有强力的国家干预。比如工读学校,比如收容教养所,现在被“大法党”忽悠,国家还有几个这样的机构?严重违法犯罪的老年人是不是也需要这样的国家强力机构呢?
4、法律向来都是保护好人正常人和良好正常秩序的。别被西方鼓吹的一些理念模糊了方向。别让法律成为保护人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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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追究刑责,这个法律保护了凶手,却没能保护十岁女孩,并非一部好法,甚至是恶法。法律不能再成为穷凶极恶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而应当成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建议对这种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杀人强奸等穷凶极恶犯罪,不分年龄,都予以严惩。法律是保护守法公民,而不是纵容犯罪,这样的事不能再继续,请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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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杀人,不管其年龄如何,就说明其有承担刑事的能力。况且,杀人者偿命,这已是自古以来人们的共识。既然能杀人,为什么就不能担责?如果按照上述这个案件的处理逻辑,哪比较弱势的人将来还有活下去的可能吗?将“丛林法则”用之于人类治理合适吗?再说像这种人能不能教育好还是值得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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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男孩是还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隶属于有思维能力的可教之人,无意间杀害了10岁女孩,行为恶劣,已构成了犯罪,虽是未成年人,受未成年法的保护,但行为及其恶劣,精神正常的心狠手辣的用刀实施了犯罪,对社会对女孩的家庭造成了重大危害,力应严惩,就是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量刑也不能让他立足社会,相反,他的监护人力应对受害家属足够的经济赔赏,负-定范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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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底真相是不是这样,父母能确定一点问题没有?父母在家能干这样的事,真是一个孩子自己就能干的?怎么排除父母嫌疑,提出一点质疑,这种情况出现说明法律出现了漏洞,可能二十年前孩子没现在这么壮,也没现在接受这么多纷繁复杂的信息,也没这么早熟,身体和心里上的早熟,现在是否要对法律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是不是对年龄要降低或者通过其他条款对问题进行补充,不要让受害者家属痛,最后问问,父母怎么教育孩子的?这么小就下手杀人,真是一个正常的未成年人能干出来的?能这样做的还算未成年人吗?还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吗?难以想象这样孩子的父母究竟什么样子,无论媒体和网络发出什么样的声音,小姑娘的父母都无法抹平心里的悲痛的,这个案件绝对应该用理智的声音反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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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看了电影《一个母亲的复仇》包括还有一些韩国的犯罪片,这种令人费解的法律不止在中国有。
就像前段时间的“龙哥”。可能按着正常情况,会被判防卫过当,最后舆论压力铺天盖地,最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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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去下:1.《刑法》在未成年人量刑定罪当面存在巨大漏洞!随着经济发展与物质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速度已经于过去大不相同,精神文明的建设不足也为其违法犯罪产生了巨大隐患。2.政府对于负面消息的镇压,对于国家发展而言是非常不利的!不把问题暴露出来就永远没有解决问题的那一天,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方式方法。
建议如下:1.联名,人大代表提请人面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量刑入刑标准进行修改完善。2.加强政府部门监督,加强问责,对瞒报谎报行为严肃处理,根据事件恶劣程度进行党内通报、警告甚至更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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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如何评价。
作为一个女儿才百来天的新妈妈,我没有办法理智的去看待和评价。
我只能将心比心来说,这足以毁灭一个家庭的惨案,坏人就算被千刀万剐,受害者家人都恐怕永远过不去这个坎儿。
每个孩子和妈妈都是生死之交,不说生养的感情,只是平常日积月累的点点滴滴的相处,这样的惨死,不论如何处置案犯,大多数妈妈到死恐怕都还是难以瞑目。
不晓得这个失去女儿的妈妈,将会有多少个夜晚睁着眼,流着泪,怀着恨和自责失眠。
我感觉恐慌,不晓得要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心肝宝贝。或许真的是放弃很多自我空间,永不放松,警惕的跟在她的身后,拼全力去为她排除危险吧。
不敢深入的去代入想象,想象一下都觉得太残忍,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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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孩子思想和教育都比过去成熟,未成人不是借口,连5岁的小孩都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何况13岁的孩子,而且凶手在同学群里炫耀?这是什么心理?站在死者家属的位置,怎么接受,如果法律不更改,那么以后未成年杀人事件只会愈演愈烈!!!一定要一命抵一命来解除家属那悲痛的心啊?
几年之后放出来,这人还是会作案的,悲剧还是会重演的,这是毒瘤!非得再死一个人再去判死刑么?江山易改,本性他就是难移……
唉……就这样吧,我也懒得说了,就那么回事!对此事判决失望透顶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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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男孩还不知道自己杀人了,犯罪了是应该枪毙的。可怜的女孩,死的太可惜了!女孩子家长更可伶啊!把孩子养了十几岁,花费了多少心血精力钱财,却让一个十三岁男孩给杀害了!还不能判刑定罪...心里怨恨有多深啊?...男孩走到杀人这一步,家庭父母都有责任!孩子现在读书苦,需要宣泄!可得不到宣泄...所把气都撒在无辜的女孩?? 身上...现在读书累,家长和学生都苦...没有快乐而言。孩子心里充满了怨恨。知青拄着拐杖老带小行走在地铁上和公交车上。老与小时时沟通。孩子很开心,每天早上从宝山到虹口区伊敏河路两部公交车,路上堵要将近两小时。孩子跟上班族一起挤公交车。下午又是在高峰时间回家。每天十小时。大人幼儿都很累。孩子开心是外婆给孩子一个宣泄机会。所孩子身心健康!幼升小统筹到沙田学校。每天乘地铁公交车,可孩子不开心,早上六点多起床,七点多到校。下午三点多钟到晚托班吃晚饭等六点半妈妈下班接。晚上九十点钟睡觉。父母辛苦上班,回来还要辅导孩子功课。做什么都是急急忙忙。外孙没有宣泄地方。又没有锻炼身体活动场地,睡眠不足,孩子怨气都集中在肚子上。胃肯定不舒服...人变胖,腰身粗.还在学校呕吐吊上盐水,要把二十多斤脂肪减去不知何时能行。战胜疾病道路遥远.....童年时读书时候都是在培养人的性格等...所家长再辛苦也要给孩子一个宣泄时光。避免可怕事情发生...有的结果是无法自拔后悔的.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是关键,爱孩子!让孩子不要成为社会的废人。和谐社会和睦相处!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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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杀人不偿命?但求天道好轮回。但天道之外,法律法规当避免好人受伤害求告无门。
坏人。恶法。恶法亦法,所以可不判罚该恶魔死刑,但活罪难逃,要么化学阉割,要么终生监控其住所。还有,作为杀人者的父母,难辞其咎。教子无方监管不力,巨额罚款以赔偿受害女生家人,略微告慰逝者的在天之灵。
即知其为恶法,当及时修正,以防还有禽兽不如的家长或所谓的未成年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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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吧,现在的小孩儿所接触的信息量太大,太杂,又缺乏一定自控能力,社会大环境,家庭教育都有原因,而且这种未成年案例又不是个例,有好多起,那是不是应该引起重视,及时的修改相应条律,对犯罪的孩子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对受害家庭给予交代。这次事件的男孩,手段残忍,还能事后处理尸体,还能事后围观现场,完全不像是一个十三岁小孩儿能干出的事儿。我也不太认为在收容所里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这种反社会性人格的人,出来后也可能继续恶行,这个还是挺恐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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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 我们国家法律有漏洞,我们需要有一套更完整的法律;给执法机关灵活处理的权力;如果只是死板的遵循条条框框去执法,对被害者及其家属又如何给他们公平的交代?对我们现在的社会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已经超出了最初法律制定之时人们对这块的认知,法应该遵循社会的发展才能合理的约束人性,希望更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杀人犯判刑,严惩凶手重罚家庭管教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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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刑法政策背后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舍。刑法政策应当宽严适度而非一味轻刑化、去刑化,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政策难辞片面之嫌,所谓的宽严适度不应当放弃“严”的手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区别看待而不是一体视之,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手段极其残忍的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惩戒。私下认为分层干预是比较好的路径。
诚然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保护,即使是行为不法的未成年人,但是受害者的利益也需要救济,而且价值衡量上法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的受害者的利益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起事件令人痛心,其处理方式造成的影响不仅给被害者的家庭造成了进一步的损伤,对社会也有深远的不良影响。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正义,纵然法律和法学筑起了精美严密的华屋大厦,在落到实处的层面上让正义有瑕疵的话,也难以否认大厦的明堂之上沾染的尘埃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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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终于这个事情警方正式通报了,之前都是捂着不让消息泄露,发帖子全被删除,时至今日,全靠善良的人坚持不懈的转发,才会受到关注,,无非就是感觉心寒,愤怒,心寒的是发生这么恶劣的事情后为什么到今日才通报,愤怒的是一个男孩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行为,可想而知父母的教育是多么的松懈,希望严惩,得到重视,中国别的不行,捂着盖着一个顶俩,这次事件没有们的支持,还能上热搜吗,,,一定要严惩,严惩,各位也一定注意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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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类似未成年人伤害事件频发,不管是孩子受到伤害要是孩子或是家长替代惩处,如果这件事情的结论处理不好,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的相似案件丛生,未来就这一条未成年重罪轻判的法律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矛盾激化。所以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在已有法案上就特殊情况或特殊性质案件做相应法律应急处理预案,尤其在未成年人受责的重与不重之间做人性的判断。更希望一些法律规定可以有连带责任,让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法律监护人得到相关法律惩处及经济责罚。愿逝者安息,另外说一句不够成熟的话,家长是孩子的镜子和买单者,既然生养了就有责任照顾引导,所以希望一定要考虑把这件事的连带责任亲属关一关…重新理解一下生命自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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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不良网络信息孩子可以简单获取,人口的流动性复杂性也会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再加上家长对孩子的一些生理问题的忽视,现在的孩子都在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成熟于以前的父辈和祖辈们,所以以前针对十四岁以下不追责的法律有待商榷,至少是针对父母追责这一块可以加强甚至变严,毕竟养不教父之过。另外年龄可以有所下调,现在小孩获取各种信息都很全面,应该有一定的对法律外不可为之的事是了解的,既然明知不可犯还犯那就是需要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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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失望,让人窒息的那种失望,但是在意料之中,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加持,判死刑概率为零。
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但实际上存在法律漏洞,几乎成了一种是惩善扬恶的法律:保护未成年犯人,无视未成年受害者。
判决结果,好像在说,一个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杀任何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成年人),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想一下,这个结果多可怕?
也就是说一个不良的未成年人可以威胁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权益,法律还要保护他们侵害别人的权利,而那些善良、优秀的未成年人谁来保护?
国家在飞速发展,法律也应该跟上改革。现在的孩子在社会环境和网络世界的影响下,和十年前比,身体发育和成熟度提前很多,一个十几岁的人,可能是一个180的大块头,满嘴脏话色情,比油腻中年大叔还下流,最重要的是还“懂法”。
有过校园生活的人都知道,每个班级都会有几个小混混,有小混混就会有校园霸凌的出现。初中,转学的学生大部分是因为打架斗殴被退学才转过来的,这一些学生大部分会因为在新学校打架斗殴再被劝退。
未成年人犯了错,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处罚,他们不仅不会改正错误,反而会炫耀自己,做坏事更会变本加厉。
法律保护了大连13岁男孩的未成年权益,那法律尊重离开这个美好世界的10岁女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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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制定是智慧的结晶,诚然我们的法律制定有一定滞后性,但总体来说,它在不断发展中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普及,智能手机的使用,使得人们获取信息是铺天盖地,也是良莠不齐的,那些暴力的色情的内容很容易造成不好的效果,影响孩子们成长。我认为第一法律层面可以酌情考虑,把追究刑责的年龄再放低一些,毕竟此时的未成年人要比十年前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不需要承担刑责但是可以酌情加重民事方面赔偿。第二家庭方面,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空闲时间可以放下手机,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第学校方面,加强素质教育,摒弃唯成绩论的思想,同时国家层面对于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也要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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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历年龄14岁作为刑罚基准已完全不适合现代社会中所谓“未成年”的真实情况!
强烈呼吁必须立即修改刑法,以身高1.0米、体重30公斤作为接受刑罚的生理年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以上者,目前既具有与18岁以上者相同的人际心理年龄、包括性心理,也具有与18岁以上者相同的暴力和杀戮能力,不论是对同龄人或较其年长者,不论是徒手或使用凶器。
若不如此,某些法律条文就与立法本意南辕北辙,就与维护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甚至将进而引发更多问题!澎湃新闻 新浪新闻 作家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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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老师豆知识 一名小女孩被一名13岁的男孩给伤害了,犯罪事实已经非常的明了,证据确凿,并且当事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前在芝加哥的 ,却因为受害者的尸体找不到,并且当地法律可以不执行死刑让一个这么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并没有得到大家心目当中应有的惩罚?这次明明已经清楚了案情,为什么像这么胡姑的11岁小女孩,被伤害就让那一个凶手逍遥法外呢,进不上管所就可以了?就因为年纪小,那些少年犯就能够有机会吗?他们做出了那么严重的错误,我们为什么还要放过他们?这个社会就只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恩仇意识吗?有没有一个更科学的解释?详情请看文章—— °年纪小就可以不“偿命”?为什么给少年犯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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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是适当降低法定年龄是社会所需,这是依法治国这个大前提的必然。
一方面这体现了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思想的进步。毕竟一切依法办案,体现了我国的法治进步。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法律已社会为基础,在语言,规范范围等方面具有局限性,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而我国近些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法律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合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修订,适当降低法定年龄是社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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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不应该是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把善良的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反而去操心杀人犯如何重新做人改过自新,这不是很可笑吗,说杀人犯是未成年应该给机会改过的,他杀人的时候可没手软过,谁又给了可怜的小女孩继续好好活着的机会了?!近些年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死致伤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立法者是否要开始思考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初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弱小善良的孩子而非小小年纪穷凶极恶的恶魔,这些行径我们成年人都为之不寒而栗,但却是出自未满14岁的未成年之手,很难想象这种孩子长大了又会如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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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有很大的弊端,10岁女孩被杀之后,就不了了之了?13岁男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13岁男孩杀人,这应该按正常的法律追究,不然家长们都不会记住这教训,以后接连不断的有这样的恶性事件发生。这男孩的父母也不是什么好人,包庇孩子犯罪,还帮助他,这是包庇罪,还窝藏犯人。但是这孩子被杀害最终是父母所为还是孩子所谓,不得而知!但我希望不可轻扰!同样是孩子,孩子都很可贵的,孩子都是父母心里的至宝!生而为人,你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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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收容教养或者年龄未到依法不追究。类似的事真不少了,还是用老一套的法律,真是痛心,因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刑”这一条毁了多少家庭,明明没有任何改变,为什么还要继续,难道受害者们都应该被杀吗?他们生下来就是要等着人杀的吗?他们的家庭又有谁来承担责任呢?
科技在进步、时代在进步、整个社会都不在是从前的社会,以前的小孩玩的都是泥巴,现在的小孩一出生玩的都是手机,再加上现在网络发展那么快,还有什么看不懂,看不会的?凭什么还是收容教育?“保护法”不是“纵容法”,真不敢统计每年因为未成年人故意弑人有多少起?
一起两起就不说了,那要是几千起甚至上万起呢?人都被杀了,说教人会起死回生吗?还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没问题吗?该改改了,再不改。要眼睁睁看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啊,还没看够吗?不心痛吗?祖国的花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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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政并不是不支持依法而行,然而这起案件在依法的同时违背了法律初衷。为什么未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但这起案件的男孩通过 意图强奸 谋杀 发朋友圈说自己未满14(自己还蛮清楚)埋尸 制造假象(将女孩杀害后 还去问女孩家大人女孩在哪)等一系列行为充分显示出 他有动机 有预谋 有充分的行为能力自己明显是超过14岁孩子的心性和纯粹的恶意,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明显不适用于本案男孩,然而仅仅是“字面上的依法执行”让我们看到的其实是“违背法律初衷”和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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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多少责任,主要应该依作案手段、作案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而不应该因性别、年龄、民族、健康与否而区别对待,一旦区别对待了,就意味着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了,这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最大的不公,更是在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待风声过后又是一条“好汉”,很可能悲剧会再度重演,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安慰,很可能用自己的方式讨回公道,从而走向极端,毁了一个甚至几个家庭,这才是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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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还有刑法等法律作为社会的保护伞,必定是保护了而且正在保护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利益的,因此法律本身不可以随意修改,更不可以随便取消的,它的存在必定是维护了更多未成年人的安全。
2.大连13岁男孩杀人事件以及类似事件是个别事件,但是性质极其恶劣,需要国家予以重视,还受害人家庭一个公道。
3.个人认为此类事件主要是难以合理的衡量或者量化事件的恶劣性程度,并且无法进一步根据其恶劣程度的标准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
4.如何建立和完善未来此类法律,给百姓一个明确合理的说法,还受害人家庭一个公道,依然需要我们长久的探索和发掘。
5.相信国家,相信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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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也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看到这条新闻之后,我第一时间给我女儿咨询了学泰拳的事,这个世界太可怕了,我们能选择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却没得选择让他们不遇到没被教育好的孩子
第二,如果此事没有一个比较公正且让人信服的结果,那么也许以后这样的事情可能会越来越多,真的不敢想象,收容教养,能有多久?他已经13岁,这些人被灌输的思想导致他今天犯下的罪行,只有收容教养就能改变吗?谁能保证出来之后他就是个好人?
第三,孩子出这样的问题,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看到一句道歉的话,难道他们认为自己孩子没错?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就可以解释了?那失去孩子的家庭该怎么办?
我认为这样恶劣的事件是可以量刑,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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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说茶语 【这个世界没有不被惩罚、不担责任的犯罪,无论是国家还是政体,无论是大人和小孩】首先说一下,现在这名罪犯已被依法收容,但这不是刑事拘留,这应该算目前的一个交代。随后被爆出该罪犯多次尾随女性以及聊天记录,又懂跟踪、反侦查和作案手法,这样一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让人不寒而栗,再想想一些少年犯的罪行,足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低年限确实该下调了,不能让保护法成为保护罪犯不受制裁的法律另外一个,可能身边遇到的孩子都是在健康成长,父母们也都尽心尽力,虽然不赞同有了孩子就把孩子当成生活的全部,但也一定要多陪伴和好影响,最起码要做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不知道这名罪犯的原生家庭是什么样的,但父母好的正向教育一定是缺失和错误的,自己的孩子犯了这么大的罪父母一定也要承担责任,建议这个也要进入修订法案,最起码也要进入个人信誉体系,这个世界上不能有不被惩罚、不担责任的犯罪,大人小孩都一样,国家与政体也是一样,都该为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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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通行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但是随着现今网络的发展,未成年孩子越发“早熟”。这里的“早熟”不是早早地懂事,而是早早地认识这个社会的一些东西,更多部分的是不健康的东西。当今网络环境需要净化,同时,法律也应当提出新的试行办法来应对这项问题。否则,问题会只增不减,甚至会有电影里的父母复仇情节,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是好现象。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政协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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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它是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在的青少年获取信息的能力不比成年人低,心理、思想成熟的速度和以前不是一个档次的,类似这样的案件,不排除知法犯法的可能。像这个案件,同是未成年人,受害者离开人世,嫌疑人受法律保护,像是什么都没发生一样;难道小女孩就该被杀吗?小女孩的家属就该承担这不应有的痛苦吗?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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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大连13岁男孩将10岁女孩杀害,依法不... 国家性教育落后,网络信息又发达,孩子懂的太多,孟子说过食色性也,对于性的好奇是与生俱来的,但对于懵懂的少年要加以正确的引导,不然会有更多的惨案酿成毁的是两个孩子两个家庭的未来。社会的性教育要跟上。但13岁的孩子敢干出这种事跟家庭环境肯定也有关。家庭教育问题也要重视,所以肯定要罚啊,父母也要罚,还要重罚,不然天理何在?不吓吓那些精力旺盛没处发泄的小伙子,犯法成本低他们再仗着自己年轻去祸害姑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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