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有哪些?
疫情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疾病和灾难的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让我们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发展。同样因疫情造成的隔离,也给家庭带来不一样的收获。有些家庭因为隔离使家庭成员间多了相处的机会,通过相处增进了成员间的感情。也有些家庭因为隔离导致问题不断的积累,矛盾爆发。这不,最近咨询离婚的客户就特别多。今天,小区的杨女士来咨询:“我家那个没良心的,竟然出轨!我要和他离婚,两个孩子一个也不给他。他没脸要孩子。律师,如果我们离婚,他出轨了有过错,我能不能因此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出轨,究竟会不会影响抚养权?我们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详细分析:
案例一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乔某女,与被告吉某男,原系夫妻,双方经人介绍于2009年9月相识,2009年11月订婚,2009年农历十二月十一日按民俗举行婚礼,2010年6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0年12月30日生一女孩吉某甲,2013年5月1日生一男孩吉某乙。后由于被告的出轨行为,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5月份后,乔某发现吉某某同其他女孩关系暧昧,两次回娘家住。吉某某同他人将乔某叫回家后,于2013年10月31日写下如下保证书:“限一礼拜内还乔某贰万圆正(整)。以后再跟任何女人有任何瓜葛,赔偿乔某伍万圆正(整),子女归我所有。吉某某(签名捺印)”。2014年1月4日,吉某某同其父亲吉某丙给乔某立写了如下承诺书:“由于吉某某出轨行为导致和妻子乔某家庭不和,现将(经)调解人说合,由家长吉某丙,儿子吉某某对乔某作出如下承诺。
一、2014年xxx建设单元楼时给儿媳卖(买)一座120平米的单元。如果吉某某不在(再)有出轨行为能和乔某和睦相处,单元楼属家庭共有,如果犯有出轨行为或对乔某不尊重、不关心、不体贴,单元楼归乔某所有。二、在单元楼没有实施前,现将家里现有的车辆、五间住房连带土地和手续抵押给乔某。108国道饭馆归乔某,由乔某处理。家长吉某丙(签名捺印)儿子吉某某(签名捺印)”。
2014年农历正月十七日,吉某某独自离家到西安打工,2014年4月29日回到家。
2014年6月16日吉某某将乔某叫回家。2014年8月27日乔某同吉某某发生矛盾吵架后,又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原告乔某于2014年9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吉某某离婚,主张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原告陪嫁的3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以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3、保证书1份,以证明被告出轨后给原告所写保证的事实;4、承诺书1份,以证明因被告出轨被告及父亲将部分财产交给原告处理的事实;5、离婚协议书1份,以证明同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反悔的事实。
被告吉某某辩称:出轨是以前的事,现在同原告关系还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共同财产15万元不存在。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同意女孩归原告抚养、男孩归被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车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我也没有钱付给原告;原告陪嫁的3万元都投资在饭店了,等饭店转让出去,我把3万元返还给原告,饭店的共同债务由我承担。被告吉某某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婚后共同投资7万余元在108国道裕丰汽贸旁经营“乔家驴肉香”饭店,其中包括原告陪嫁的3万元。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购买“奇瑞瑞虎”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XB880,登记在被告名下,连同牌照花费约7万元。其中原告借款1万元交给了被告,后来用饭店盈利归还,上牌照的钱从饭店支出。
审理中,被告称“(饭馆投资了)7万多元。光转让费就(付了)28000余元,还装修了,添置了桌子、凳子、空调、电器、灶台等。……因为买车时借表姐某某甲4万元,现在表姐要买车我没钱还人家,就把我的晋MXB880号“奇瑞瑞虎”牌小轿车抵给了表姐,作价7万元,4万元抵借款,又给了我2万元,我还了姐夫某某乙1万元,姑姑吉某丁1万元。剩下1万元有了再给。
【法院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与被告吉某某虽然结婚五年,生有孩子,但被告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
关于双方所生两个孩子,根据原、被告的意见以女孩归原告抚养、男孩归被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为宜。
原、被告共同投资的饭店和购买的晋MXB880号“奇瑞瑞虎”牌小轿车应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自称已将轿车抵账、愿意处理饭店的情况以及被告出轨给原告造成一定伤害的情节,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财产份额5万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乔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孩吉某甲由原告乔某抚养,男孩吉某乙由被告吉某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晋MXB880号“奇瑞瑞虎”牌小轿车归被告吉某某所有,“乔家驴肉香”饭店归被告吉某某所有和经营,被告给付原告财产份额人民币5万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案例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因感情破裂经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肖翔元(2010年7月25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提供抚养费。
现原告以被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道德败坏,不适宜抚养子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变更抚养权。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被告生活作风不好,其行为属道德品质败坏,不适合抚养教育子女。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条件优越且无过错。为使子女能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为上述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两份民事判决书。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
2、四份通话记录。证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导致感情破裂离婚。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声称“捉奸在床”无证据支撑。
抚松县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均未对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做出任何认定。被告系人民教师,稳定的工作,较高的经济收入,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有利的条件。原告以被告品质败坏为由变更抚育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抚松县人民法院、白山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具四份通话记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致感情破裂离婚。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该证据内容非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争议焦点及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作出如下评析】
庭审中,对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经抚松县人民法院抚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肖翔元随其母共同生活,其父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是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道德败坏,不适合抚养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理由系原、被告离婚时间较短,离异后双方无重大条件变化。即便被告婚后行为不检点,并不能说明今后行为败坏。故原告以被告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主张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经抚松县、白山市二级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肖翔元(2010年7月25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原、被告离婚后条件无重大变化。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离异时间较短且离异后原、被告条件未发生较大的变化。
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内出轨的行为,在离婚时并不能必然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权。也不是离婚后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依据。
在案例一中,原告在被告发生出轨行为后,通过保留对方所写的《保证书》、《承诺书》收集了对方出轨的证据,通过该证据证明双方间感情的破裂,使得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因出轨行为,在《保证书》中写到“限一礼拜内还乔某贰万圆正(整)。以后再跟任何女人有任何瓜葛,赔偿乔某伍万圆正(整),子女归我所有。吉某某(签名捺印)”这是在保证书中对未来行为的承诺,可以理解为男方承诺如果再发生出轨行为,赔偿女方伍万元,同时孩子由男方全部抚养。当然这是律师依据法律作出的解读。但这不等于是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孩子不是物品。孩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并不是父母和婚姻的附属品,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不能简单的约定为孩子归谁所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系天然的因血缘形成的,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都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在被告吉某某多次的出轨后,双方曾就离婚事项达成过协议,但因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未产生效力。而保证书不能视为对子女抚养权达成的约定,因此,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主张对子女的抚养权。并且因被告对此主张同意,法院最终判决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如果双方曾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因男方出轨导致离婚时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则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做了约定,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便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抚养所有子女,也不能因此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在案例二中,原告以被告在婚内出轨,道德败坏为由,认为被告不适合抚养孩子,主张变更抚养权,但曾经的出轨行为,不能认定为“道德败坏”,其也未能提供被告“道德败坏”的其他证据,因此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一般情况下,对子女抚养产生影响的因素及抚养原则如下: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六、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出轨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该行为更多的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而道德并不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对于子女抚养,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天然性和特殊性,法院更多的会支持双方已经达成的有效协议,协议不成时则会依法判决。所以,出轨并不必然影响对子女的抚养,也不能因一方出轨阻止其探望子女。但是“出轨”行为确实在影响夫妻关系的同时也会给子女造成各种负面的影响,如父母因此问题发生的争吵和矛盾会对子女心理产生影响,使其会产生叛逆、抵触、抑郁或者暴怒的情绪,从而影响其性格形成。该行为也会影响子女未来的婚恋观及亲密关系的建立。都说父母是子女的榜样和镜子,大教育家孔子曾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管理好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道德修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也为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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