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个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被征收人掌握整个征收工作的具体情况,收集政府违法之处的重要途径,如果被征收人能妥善利用,必将助力维权!
原告李某定诉被告唐A市B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公开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定系A市B城区公民,原告的住房被列为征收拆迁范围。因由原告李某以原告名义与被告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17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因建设占用朱某的房屋而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支付情况(具体到支付哪家银行的哪个账户)。
被告于次日收到申请后,以无法核实申请人是否朱某定本人为由,未予答复,也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的事项。
法院判决
B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4)项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原告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作为被征收拆迁对象,有权要求被告公开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信息。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无法核实申请人身份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被告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公民身份信息完全有能力了解。被告不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并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鉴于原告未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B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当事人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原告朱某定申请(详见2014年8月4日申请表)而履行向原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案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要求吗?
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也即,申请人能够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提交申请书(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如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提交申请后多久能收到结果?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对政府的答复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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