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被女方起诉离婚,女方为什么不让拿抚养费?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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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有子女的话,在子女未成年或者未能独立生活之前抚养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失去子女的身份。双方可以协商或者判决来决定孩子的抚养费。
法条相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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