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可以追回吗?
由于题目没有说明一些情况,所以我们就假设一下(以下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的):1、房屋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2、房屋产权证上是擅自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人”)的名字;3、房屋产权证上是非出卖人的夫妻另一方名字。
在1和3的情形下,买受人肯定是明知的状态,即知道仅仅是出卖人肯定是不能处分房屋的,所以不构成善意取得。在2的情形下,是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的。
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若交易双方符合法条此三要件,那么就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不得追回该房屋,但是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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