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基本案情:甲与乙系同村村民,2005年甲一家要搬迁入城,乙因子女众多无法居住想购买本村房屋,两人一拍即合,随即甲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出卖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购房款5万元。乙购得甲的房屋不久后,甲一家迁户搬迁至城市居住。2018年甲因病去世。2020年年初,因政府规划需要,乙居住的村子要全部拆迁。甲之子找到乙,声称2005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归还全部拆迁补偿款。
本案争议焦点:1.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2.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争议焦点一: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调剂。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就一定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予以明确,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条件的相互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宅基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转让人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受让人无住房和宅基地;四是、经本村村委会同意;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根据《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甲乙系同村村民,甲举家搬迁入城,改为城镇户口,属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的情形,若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甲乙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有效,甲之子主张合同无效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二: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甲乙之间虽然订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实际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现在甲之子要求乙返还拆迁安置补偿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乙在2005年购买房屋时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拆迁该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应当由乙取得,甲之子无权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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