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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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有效的拆迁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合法资格是指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能订立房屋拆迁协议,也不能假借法人名义订立房屋拆迁协议。作为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组织,如科室、车间等也无权与他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因此,房屋拆迁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了解双方是否具备了订立协议的资格和是否有权订立协议。如果是委托代理订立房屋拆迁协议,应有合法手续。在一般情况下,法人即建设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适宜委托他人代理。而作为被拆迁方的个人,则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他人或单位代理签订合同,但必须事先办理委托证明。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同时,被拆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协议应当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地位、条件、关系等因素,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通过威逼、利诱、欺骗等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3、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拆迁协议虽然是由双方协议而成的,但其内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协议必须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

4、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由于拆迁协议是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责任与权利的重要文件,因此,形式上必须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口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这是房屋拆迁协议与一般民事协议所不同的特殊之处。拆迁协议必须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期限内签订才有效,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应遵守协议,履行拆迁协议的各项条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定。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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