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险对新车主是否继续有效?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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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沪0106民初号案件中,A公司就号牌为皖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程某受让保险车辆,但未就车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随后,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以车辆转让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因受让保险车辆承继被保险人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车辆于受让前后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同为非营运用途,保险公司主张涉案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无依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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