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事故不公平该怎么办?
机动车超速在路口把行人撞死,交警找我协调后,我不同意,交警队长出具同等责任认定,让肇事司机逃避刑事责任,我该怎么办?
其实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当事人会觉得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影响。那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怎么办
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警有权扣留车内货物吗
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货物,在核实后通知司机或货主自行处理,在通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为9个月)不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货主无法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
先来说一说交通事故逃逸的定性,是明知事故发生,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离开现场。这里最关键两点,是明知事故发生,还有就是离开现场。
严格意义上来说,看你物损是否大,如果撞击很明显,你明显应该知道的话就很被动,属于明知。其次,离开现场这个,因为你向前一百多米,这个很难说离开了,我觉得只要现场有监控证明你一方不存在交换驾驶员的这种行为,还是不应该定性。如果真的定性,稍有牵强。
其次,对于处罚,如果真的定性逃逸,罚款的同时肯定需要对驾驶证扣十二分,不存在只罚款不吊销驾照的情况,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存在猫腻。建议如果真的处罚,一定要看清楚法律文书,交通法规中对于这些都是明文规定的。
最后,如果是简易程序,那么不存在明显不公或者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是不得复议的。如果是一般程序,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接到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后千万不要耽误,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的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且在复核期间不要消极等待,必须积极举证。
1、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审定。
2、对于肇事司机行政处罚不报,可以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赔偿调解结果不认同,可以拒绝接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一、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公怎么办
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警有权扣留车内货物吗
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货物,在核实后通知司机或货主自行处理,在通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为9个月)不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货主无法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
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可以到上一级交警部门进行投诉。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行人是否守交规,行经路口,走人行道,无人行道,应当靠右边行走,过马路,应当走斑马线,有指示灯的,应当遵守,绝不能闯红灯!若上述情况真实,肇事汽车司机当负全责,超速则“罪加一等”。若行人有违规行为的,视违规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危害程度而承担相应责任。交通处理,出具的交通违法处理鉴定书,属于行政法律范围,若不服从裁决,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之后,按复议结论执行。仍不服的,诉讼法院,法律程序解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维权的权力。尊重事实,是判案的前提条件,即在事故中的行作,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你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法律程序,一纸诉讼,司法解决。必须事实清楚,不能有半点虚假,否则,即使你有理在先,也会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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