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接立案程序是如何启动的?
检察院直接立案程序是如何启动的?谁知道说一下?是刑事自诉?还是举报、投诉、控告、检举?如果以上都不是,怎么叫做检察院直接立案?会不会有权任性,以直接立案侦查权作交易筹码,建立贪污腐败产业链?
关于提出的问题,请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4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就明确了检察院有侦查权的14个罪名及办案程序,具体链接可以参考提问涉及的直接立案侦查权,实际上只是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职权,除此之外,其他主体的贪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从制度设计看,肯定不会成为检察院的交易筹码,更不可能形成贪污腐败产业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检法,理论上应该是相互利用又各自独立。直接办案,这要看系统主官的意志。
权法,权力不让民监督,权力不在阳光下运行……再多条条框框都只是摆设
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必须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委分别管辖不同的刑事案件,根据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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