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与女生发生口角病发身亡女生应不应赔钱?
因一块钱差价发生口角,女店主姚某从店里追出打了女学生曾某(1999年生)一耳光,双方在雨中拉扯,女店主突然倒地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姚某系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原审法院认为学生曾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赔偿46万元。你觉得女生应不应该赔钱呢?
我认为判决没毛病。首先报道用的词是‘女生’感觉上只比‘女孩’大一点,而没用‘妇女’或者是‘女人’这种词汇,目的无非就是引起读者的同情,进而达到带节奏的目的。
如果是‘女生’因为少给一块钱并无理的扬长而去,导致店主为了追要一块钱追出去和‘女生’拉扯,主要责任在哪一方?一个小店本来利润就不高,来了一位爱贪小便宜的买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拿起商品就走,这和强买强卖甚至和抢劫有何区别?此行为可以视为是导致诱发店主心脏病发作的最初原因,法院判决免除刑事追究已经是宽大处理。
用46万就能免除‘抢劫’致自己亲人死亡的‘女生’的刑事处罚,店主的家人已经仁至义尽了。
做生意当和气生财,为1元钱发生口角并追出店门打脸他人,本已理亏;自己有心脏疾病,更应克制自己,以免引发激烈心脏反应症。由此法院这一判罚似有不妥:女孩并未打店主——店主身上哪怕一点轻微伤都说得过去。视女孩家境,出于人道可自愿抚恤,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处罚。
女生因为学坏了才去买烟抽,然后会觉得很刺激,很过瘾;因为女生变坏了,才招致引火烧身,这或许就是善恶有因吧!因为女声自身的变坏而给社会或她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该付出一定的代价!若能及时回头,就是改过自新;若依然我行我素,后果不堪设想。
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去,很明显女生并不知道他人患有心脏病,再者女生少支付钱与他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民事判决不太合理,既然该案被认定为刑事案件,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没有46万的赔偿。并且题目用罚款也不尽合理,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案件的附加刑也用的是罚金,这里用罚款说明这个题目发布者不懂法。
若情况属实,则,一、女店主追打女生,过错在先,女生争吵不构成过错;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既然女生无过错,则不构成犯罪;三、女生无过错,则无需赔偿损失。本案应属错案。
点道为止:1,应该,口角是双方的责任;2,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已法内量刑酌情判决;3,民事赔偿有相关规定,需要具体情节;4,退一步,天高地远.夏安,勿躁.5,你五毛,我五毛,咱俩就一块了,何必呢?
店主出门打女生,女生不应该反抗吗?如果店主打法官一耳光,法官会怎样?何况做生意和气生财,因为一元钱就大打出手,这样做谁还敢进你家的店?法官不能就人死了就让女孩赔偿?实在搞不懂法官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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