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辟谣 关于婚姻法说几句
这两天,网上有些关于歪曲民法典草案的帖子很火,下图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有些同行已经做过相关辟谣的解读。虽然典叔一直尊重不同观点的表达,但某些言论确实太过了点,对舆论造成了很大的误导,不免有制造恐慌的嫌疑。
其实典叔想说的是,不要方,事情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严重。
民法典草案目前正在审议中,按照工作安排,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期间,还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就是说,部分规定仍然处在不确定状态,最终何时生效也还不明确。
关于“禁止代孕条款已被删除”。
代孕在我们国家目前一直是不合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代孕。所以,说“被删除”是没有依据的。
关于“拟删除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
这条规定并不是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只是在民法典草案草拟和征求意见中加入的修改意见,后经过论证和研究,决定从“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既然不存在,何来“删除”之说?
当然,大家争议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并不是删与留的问题,而是这个规定事关“被结婚”的问题。以下图博文中所言为例,“如果有人假冒盗取你的证件和你结婚了,这个婚姻是有效的。”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盗取假冒证件的情况虽然存在,但是能成功还是有很大难度的。虽然我们国家婚姻登记系统一直被大家说诟病,不过还是不要真把民政部门当吃干饭的,更何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想冒用身份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再者说,盗取假冒证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以此骗取结婚登记也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利,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这样做的成本是很高的。
其次,即便通过这种方式骗取结婚成功了,那么发现后仍然是有救济途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明确规定,可以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仍然不是有效的。
再次,再回到“被结婚”这个问题上。身份证被别人拿去跟另外一个人登记结婚了,莫名其妙从未婚变成已婚,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婚姻无效当然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上面一点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撤销的结果是回到“未婚”状态,之前的结婚登记无效,而不是有些人说的变成“二婚”。
有人说,直接规定婚姻无效不是更好?但是,变造伪造冒用身份骗取结婚登记并不只是“被结婚”一种,如果用“无效”的规定全盘否定,可能会造成很大的不确定的影响。
而即便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婚姻无效,也还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举证是一个道理。
所以,“被结婚”是有法律救济途径的,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冒用身份这种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你永远不知道盗用你身份的人会用你的身份做什么。
第四,关于“女性单身生育,罚款”“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必须结婚”。
这一点绝对是曲解和误解。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是不准生,也不是必须结婚才能生孩子。
第五,关于“彻底删除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单方改性的规定”。
这一点更是子虚乌有,现行法律根本没有夫妻单方可以享有变更子女姓氏的权利,何来“彻底删除”?
不过,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我大概理解作者说这句话的意思。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95条第一款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 不过这个规定在第三次审议时删掉了。
所以,这一点我虽然不同意这种表述方式,但是我支持立法确定离婚后扶养孩子一方变更子女姓氏的权利。
我的理由如下:
1.离异家庭孩子姓氏问题对孩子成长有影响。
中国是一个十分重视姓氏辈分的国家,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如果和子女姓氏不同,比如单亲妈妈抚养随父姓的孩子,尤其是单亲妈妈带着孩子再婚,“一家三姓”的情况很普遍,若家长没有对孩子及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心理疏导,则外界的流言和非议,很容易对孩子造成伤害。本来夫妻离婚对孩子就有一定的影响了,姓氏问题若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又会滋生二次伤害。
而从婚姻法角度来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根本性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成长。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更改姓氏问题,但保障抚养孩子一方更改孩子姓氏的权利无疑是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的。
2.规定单亲妈妈享有更改孩子姓氏的权利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实践中一般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更改孩子姓氏也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确认。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异夫妻一方可以变更子女姓氏,但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除外,实际上也并未逾越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仍然享有对孩子姓氏的协商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力倾斜,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3.规定单亲妈妈享有更改孩子姓氏的权利是行使监护权的需要。
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依法可以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未成年孩子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这一权利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的。那么,单亲妈妈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是可以基于孩子的成长和利益而代其决定变更姓氏的。而一旦孩子成年,其自己就享受姓氏的变更权,那时候父母就无法干涉了。
第六,关于离婚冷静期。
对于离婚冷静期,典叔认为不能单纯说是好还是坏,只能说在什么情况下更有利于哪一方。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之所以被大家称为“冷静期”,是因为草案通过在协议离婚程序中人为设置时间障碍的方式,不当场发离婚证,相当于给夫妻双方提供冷静和反悔的机会,类似于一种“拖延战术”,但并没有对诉讼途径离婚产生影响。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普适性规则,离婚冷静期对有家暴遭遇的夫妻一方增加了障碍,但是这方面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和刑法规定,而对于大部分只是因为一些小摩擦甚至只是吵架拌嘴就去民政局离婚的夫妻来说,却是一种很好的补救办法。
法律的不完美,不在于它用“反人性”的规定来剥夺人的权利,而是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普遍适用性的社会规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
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但它绝对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至少,在目前看来,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贴近现实。我们应当看到这个社会的法治在不断健全,肯定它的每一次进步和成长,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去发泄不明就里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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