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是否有义务照顾公公呢?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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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能够主动赡养配偶父母直到死亡的话,那么丧偶儿媳和女婿可以同被继承人(即被赡养的公婆或岳父母)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该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虽无义务,但有道德约束,上述法律规则也在鼓励儿媳和女婿来主动赡养对方父母。整个社会伦理大环境才会向好。
我知道,赡养老人是辛苦的,甚至比抚养小孩都还要苦,但,如果你被父母很疼爱过,你忍心父母过的孤苦无依只是勉强存活吗?你爱对方,也会痛对方之所痛,不忍心让伴侣为不能很好的照顾父母而痛苦难受不是吗?
我认为西方那些“父母老了反正有养老金的不用管Ta们”的理念是我无法接受,甚至觉得非常残忍的。不管是自己的还是对方的父母,只要他们年轻的时候爱过你,你不应该让自己的父母或伴侣的父母“变相”的自生自灭,谁都知道,父母在身边养老是最合理的,牺牲的无非是一些“自己年轻时”在外“吃喝玩乐”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照料老人的辛劳而已。但这些比呵护真正爱护过自己的人重要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点:第一点,在法律上,儿媳妇是没有赡养公公婆的义务的,这点我们是要明确的。第二点,儿媳妇没有法定赡养公婆义务,但不等于没义务。这点我们也要了解。
儿媳妇对公婆的义务,实际是靠与丈夫的关系关联的,某种程度上,儿媳是与儿子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共同履行义务的,如果没有儿子与儿媳的婚姻关系,那么儿媳与公婆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也是儿媳对公婆与法定赡养义务的主要原因。
我们都讲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种关系实际和继承权密切相关的,在法律上,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儿女,他们之间可以继承,而这里面就不包括儿媳和女婿,因为继承权没有,所以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我们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这么理解。
换一个角度看,儿媳是有间接的赡养义务的,为什么,因为儿媳妇有间接的利益关系,这里面的关系是,儿子继承了父母的财产,这种财产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也当然享有份额,所以这是间接的继承关系,也是应该赡养老人的一个理由。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
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
小编为您解答:此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法律条款规定。首先要判断儿媳与儿子婚姻关糸是否存续,若婚姻在存续期间,儿媳妇则需协助丈夫履行义务照顾公公,这是法律明文予以规定,若已离婚,则不用照顾。若是儿媳妇因为丈夫去世,作为丧偶儿媳,由于丈夫的去世而不在婚姻关糸内,因婚姻关糸丧失而不用履行义务。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照顾公公和婆婆的,这也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相同。其次,《继承法》还是确保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维护了儿媳的合法权益。
女婿或儿媳从法律角度说,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的,父母的赡养义务,需自己子女一方来承担!但是,法律对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没有丧偶的,即便履行了赡养义务,继承权也属于配偶,而不属于儿媳或女婿!从情感及道德上来讲,夫妻对双方父母,都有孝敬和照顾的义务,毕竟人有双层父母!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照料及孝敬,履行的是道德义务!个人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法定的赡养义务,但道德义务上,行履行对公婆、岳父母孝敬和照料义务,这是一种传统美德。法律不强制,就不履行的话,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
校党委林生副书记希望各单位、各学院要积极、广泛、深入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全体师生要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与历史使命,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艰苦奋斗,砥砺前行,以青春的智慧力量建功新福建,服务“双一流”。并预祝我校201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满载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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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未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照顾的义务,但继承法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照顾”有多重层次,经济上出资是照顾、精神上抚慰是照顾、端茶递水烧菜做饭是照顾、擦身洗澡端屎把尿也是照顾,这里说的“照顾”是哪种呢?再换个角度,岳母生病,女婿是否有照顾义务?
法律上并未规定对于配偶的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基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行使经济上的赡养义务时,另外一方的经济利益必然包含在内;而从照料的行为实施角度来说,法律未作强制规定,还是取决于各方实际相处情况、彼此关系及道德约束,不是法律层面解决的问题。
无法律上的责任,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在继承方面,儿子儿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权利与义务关系,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就要付出相应的义务,这也符合道德的逻辑。
没有义务,可以出于道义去照顾,但是照顾的定义又有很多,这个层面需要自己把握。是端茶送水的照顾,还是经济层面的照顾。还是生病了需要24小时看护的照顾。
没有,一点都没有,他有儿有女有老伴,哪里轮得上我们这些外人去伺候,话说当年儿媳妇生病住院开刀,他使绊子坑儿媳妇的时候有没有想到他有今天?
不把别人的孩子当人看,凭什么要求别人去伺候,我不要讲去伺候他了看见他和他老婆我都觉得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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