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李某祥和李某梅是两姐弟,父亲将承包的3亩土地转包给了陈某。因父亲不识字,转包合同是李某梅代签的。父亲去世前,将土地承包证交给了李某祥,并说姐弟二人共同继承土地。但是李某梅一直将土地据为己有,李某祥和她多次交涉无果,便将李某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中一半土地。
姐弟二人能否继承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此外,李某祥和李某梅二人也已经组建了家庭,并且有了其他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二人已经不属于父亲生前承包土地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承包户。二人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所以,该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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