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初犯补税免责?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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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周知,逃税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阻却事由——初犯补税免刑责,即:追究纳税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税务部门已做出行政处罚为前提。童叟皆知的美女范冰冰偷税案,其之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这个原因。
该阻却事由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有前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是只要未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是已经无法再追究行政责任,就一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这真的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与刑事追诉时效的衔接。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偷税行为实施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五年,超过五年未发现就不再追究。但,《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逃税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因此,该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问题由此而生,如果甲实施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但不满十年,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不能再追究甲的行政责任,但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如何对甲适用“初犯补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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