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房二卖碰到执行异议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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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对动产多重买卖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不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却并未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于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不动产买受人所提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非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不动产买受人所提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作规定。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同为买受人的场合,应如何进行处理,欠缺明确的规定。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碰到执行异议的案件,对实践中同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排除未实际占有房屋买受人的申请执行。
市级政府是具有查处违章建筑的职责(查处机关)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土地的使用构成非法用地,属违章建筑,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人民政府作为颁证机关的上级政府,对南通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负有最终的查处职责。市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该府至今未答复。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之行为违法,判令该府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等行为进行查处,而是上下级官官相护,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用地建设的查处应由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市人民政府并无直接查处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法确认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履行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市人民政府系颁证机关上级政府,当事人还进行了申请的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裁定书上所写的内容,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益,属王法裁判行为。对市范围内的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最终查处职责。
市人民政府行使此项职权,更能有效地统筹安排各部门工作,更好地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交由其他部门查处可能存在相互推诿、不及时查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前述规定可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市人民政府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该诉讼请求明显属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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