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注定了被拆迁人要承受补偿不公平的后果
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注定了被拆迁人要承受补偿不公平的后果
拆迁补偿款偏低,既达不到市场的平均价水平,也达不到能支撑被拆迁人重新开始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完全违背法律政策原则,这种情况在拆迁实践中非常的普遍。拆迁方大行违法拆迁,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出现拆迁补偿款偏低这样的结果,其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早有端倪,拆迁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平”行为早已为此埋下了隐患。所以,不想因补偿款低导致生活水平倒退,清楚拆迁的合法程序,并及时避开一些错误与陷阱。
一、评估机构不让被拆迁人选,拆迁方直接指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是为了保障评估机构在对拆迁方进行评估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干涉。
评估机构直接由拆迁方单方指定,那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这能算的上公平吗?实践中很多都是根据当地的房价来简单的估算价值,或者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极有可能使得我们的房屋价值被恶意压低。
二、评估时间点不一样,评估结果不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拆迁房的价值评估时点统一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有些拆迁方拿着多年前的评估报告,来对现在的房屋作出价值评估。这样下来确定的房屋价值完全不考虑不动产市场变化对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评估结果自然很难合理。
三、拆迁协议只写被拆迁人的义务
被拆迁人必须明确,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确认,协议的内容完整,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能只写拆迁方的权利而不写拆迁方的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人疑惑,为什么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就是违约,拆迁方不按时交房却什么事都没有?这其实就是在拆迁协议上做了手脚,对被拆迁人自然不公平。
四、不给补偿就先拆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实际生活中,被拆迁人要格外注意拆迁协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问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来说,这笔补偿款在拆迁前就应当已经拨付到位了,不应该出现房子都拆了补偿还没有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
另外对于选择安置房的人来说,除非是回迁安置的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必须先拿房,后搬迁。房子一旦被拆,被拆迁人最重要的维权筹码就没有了,更没办法对抗违法拆迁了,这就是不公平。
一些被拆迁人在谈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问题时,往往只盯着补偿结果来看,但实际上不公平在很多拆迁程序中早有端倪。这时候维权就要抓住之前种种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深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才好依法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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