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的拆迁征地批文,开发商不可以签署补偿协议
一、开发商没有征地主体资格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征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只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在我国,征地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征收土地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这其中,征地批文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很多有征地批文的项目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何况没有征地批文的项目。
三、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况归纳如下:(1)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2)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追认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就属于这其中的第一条,“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拆迁资格”。所以此协议对拆迁户是没有保障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协商不好被非法强征强拆的现在特别多。很多老百姓根本不认识来强拆的人,也没有太强的法律意识去保留强拆证据,以至于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团团转却又无可奈何。
?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判例: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利,因而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判例对类似强制拆除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若在房屋征收中发生强制拆除行为,应首先推定征收主体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法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行为法律会追究
根据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要进行严惩。没有上级部门的委托,街道办、居委会是无权进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
基层部门前来征收土地、拆迁房屋,那么您就完全可以要求其出示征收批文、按流程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在每一个环节,都让征收方感受到来自被征收人的关注和重视以及懂法。
二、法律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不合理,就要思考,为什么补偿会不合理,合理的部分去到哪里了?这时候,就需要想办法实现房屋拆迁或者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收支公开。上面到底拨了多少钱补偿,一亩地或者一套房子究竟有多少补偿款等等。这些信息,只要弄清楚了。浑水,也就清了。极少数人浑水摸鱼的机会也就少了。
这一点,恰恰法律是支持各位被征收人的。没有文件或公告,就来征收?法律说:不行。没有合理补偿,就来谈签字、让签补偿协议?法律说:不行。补偿多少,想要截留补偿款?法律说:不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的透明和信息公开,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提出意见和诉求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法律对基层的权力约束和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强力保障。)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拆迁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并且需公开的信息分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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