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还没谈好,行政机关就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讲究这样一个观点:有征收就要有补偿,没有补偿就没有征收,征收补偿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的。
甲公司在2004年的时候办理了某街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于2006年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但是市行政机关为了改造道路建设,发布征收公告,告诉该街区的住户市行政机关决定收回道路建设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住户应该在15日之内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如果没有交回将会强制注销,通告中明确载明甲公司两块土地的详细面积,对于通告甲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而被告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供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在经过批准后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市行政机关作出收回土地使用的决定它的主体是合格的,而且是在法定权限内交出,所以这些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有征收就应该有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的过程中是必须及时给予公平的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或者拖欠补偿,通常征收决定里面对于补偿内容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征收机关应当在合同生效的时间内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补偿问题。
在本案中,因为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市行政机关要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也应该遵循具体的程序和步骤,并且按照法律要求来解决问题,市行政机关收回甲公司的土地时没有听取甲公司的陈述,而且至今也没有对于该公司作出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的规定。但又考虑到道路建设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对市行政机关收回甲公司土地的行为确认为违法,今后如果因为道路建设要使用相应土地,甲公司是有权主张对自己的土地进行补偿,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甲公司有权不交出自己的土地。
案件中甲公司和市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是市行政机关在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就要收回土地,而在这之前仅仅发出通知要求,并没有任何的补偿方案,很显然该通告是违反了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人心里要明确的下面这两点:
一、征收机关在没有对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搬迁的。
国家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过程应该先补偿,之后再进行搬迁,而根据规定补偿必须落在搬迁的前面,在房屋搬迁之前征收机关必须对于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补偿安置之后征收机关才有权征收房屋。
二、禁止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行为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在利益面前,很多建设单位会采用暴力方式来达到拆迁的目的,有的会联系当地的黑恶势力采取严重暴力手段,这样的行为在人民群众心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遏制这种暴力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威胁等违反规定的手段达到征收人搬迁的目的,而这其中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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