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纠纷三个典型的例子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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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房管局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将张三房屋的产权证核发给李四。因该房管局的核发房产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该核发行为应被确认无效。

2.某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王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具有可撤销内容和撤销可能性,故应被依法撤销。

3.某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李某不服,在部分人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未做到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因该征收决定只是轻微违法,且若撤销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应当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接下来谈谈“无效行政行为”的特点。正如前文所提及,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实际上脱胎于民事行为无效理论,因此,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类似特点: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但是因2015年5月1日(即行政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案生效之日)之前,我国并没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因此,行政相对人只能对2015年5月1日以后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关于该点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2月8日生效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既然确认无效案件不同于其他行政案件,无需受起诉期限的限制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无效案件时,又有哪些特殊的注意点呢?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是为了依法维权,还是为了规避起诉期限制度、滥用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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