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绝对原则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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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物权绝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
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 物权类型法定
(二) 物权内容法定
四、 公示与公信原则
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容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2.公示的对象。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通过公示向社会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范围和归属情况,以获得非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认知,从而遵循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以尊重他人的物权。
3.公示的方式。为了将物权归属的事实公开化,以便第三人知晓,法律要求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不一致,故经过公示的物权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而言,表现为两种典型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5.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得以知晓。
(2)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五、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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