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再审程序?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故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程序。因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身制度,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再审并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也并非所有的诉讼都有再审程序。再审是相对一审和二审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它的功能在于监督和纠错一审或二审可能存在的错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一审和二审,就不可能存在再审程序。
一、再审的启动
再审的启动主体主要有三类:当事人基于诉权而申请再审、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和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权启动再审。三种再审的启动方式是独立的,即当事人基于诉权申请再审没有成功的,并不影响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和检察院依据法律监督权启动再审。但是,只要一个主体再审后,其他主体就不能启动(申请)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一方人数众多的(10人以上)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基于一定理由,具体可包括:
一般而言,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可以提起再审申请。但是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行为”情形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后符合再审申请的,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审查后不符合再审申请的,裁定驳回申请。如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法院主动启动的再审。法院主动启动的再审,一般分为本院院长主动提起的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两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两种方式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或检察建议可以基于以下四种理由:(1)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事由相同;(2)判决、裁定书有明显错误的;(3)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4)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于检察院再审的启动,既可以通过抗诉方式启动,也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提起。通过抗诉方式启动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最高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地方检察院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需提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启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再审的裁定。收到检察建议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的,需要再审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除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于存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二、再审的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一般会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或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一)生效判决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则上开庭审理,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形或者双方当事人通过别的途径已经充分表达意见的,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再审判决、裁定的裁判。对再审程序人的裁判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一、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四、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三、不适用再审的情形
对于特别程序作出的审判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不能再审。对于裁定书使用再审程序,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使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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