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性质双轨制度。这样的双轨制导致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都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则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中。因此,纷争更多集中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过程中。
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公共利益,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均未进一步细化。不少案件中,村民对政府征地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基础提出强烈质疑,但是由于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法院对征地行为“合目的性”的审查和裁判说理显得力不从心。
道理上,公共利益应当限于为社会成员共同性的利益需求,这一利益结果不能归于任何特定的利益群体,而且公共利益的结果必须增进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也包括增进被征收人的福祉。
目前法律明确列举的“公共利益”包含: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其他经合法程序确认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但不管这样,以上列举都没有包含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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