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误拆”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及承担方式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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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领域一些新的问题和现象也伴随而来。强拆、误拆等字眼犹如泰山压顶般出现在被征收人的生活中,让他们陷入困境却往往求助无门。今天我们将对“误拆”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及承担方式。

一、 误拆的定性

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将尚不该被强制拆除的房子予以拆除的行为。

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会产生困惑,这究竟是不小心误拆,还是纯粹的故意为之呢?难道征收方在拆除房屋前不需要对房屋的产权人及房屋的财产情况进行确认吗?怎么会轻而易举的出现误拆的情况呢?

其实,广大被征收人,你们需要明白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维权实践中,“误拆”一般都会被定性为“故意拆除”,它其实就是强拆行为之变体,所以误拆不能作为相关主体免责的理由。

二、误拆中的主体

在我们得知房屋被误拆的第一时间便会想到是谁拆除了我们的房子,谁该对拆除行为承担赔偿负责?这时我们就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误拆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明确上述主体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可以对他们主张哪些权利呢?

(一)可以针对施工方提起民事诉讼

施工方作为民事主体,并没有强拆的权力 。所以其在违法强拆的过程中必定会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这就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被征收人可以基于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施工方赔偿损失、恢复房屋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基于侵权责任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裁判结果上往往不尽如人意,民事赔偿数额一般不能达到被征收人的期望值。

(二)针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误拆有很大原因是因为征收方滥用行政权力,明示、暗示或以其他方式让施工方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否则在法治社会下何人敢为?通常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会委托施工方以其名义实施强拆行为。这时我们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若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法院一般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但是行政赔偿中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同案件法院在审理时的赔偿标准不尽相同,但是最高院判例指出: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强拆后的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拆迁补偿的数额。

(三)追究施工方和征收方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施工方而言,误拆行为本身就存在故意的心态。施工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就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征收部门负有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征收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凡误拆都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生活中因误拆而被活活掩埋的事件屡见不鲜。遇到这类事件被征收人的应对策略非常重要。在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希望被征收人能够理性面对误拆一事,早维权,早谈补偿早拿钱,切勿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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