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完全按照评估报告来吗?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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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般是补偿中占比最大的因素,因此时常给人一种错觉,评估报告就是最终的补偿。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拆迁中的价格评估主要是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的,而有些项目是不需要进行评估,也无法进行评估的,如搬迁费、奖励、补助等,因此评估包括并不能完全体现补偿。
其次,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是一年,因此若征收项目进行了很多年,而补偿时以多年前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进行补偿显然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10年前对你家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是10年后才要进行拆除,这时若以10年前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显然不合法。最后,评估包括的作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作出时间不得早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

评估报告是给予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但其并非唯一的因素,若评估报告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行驶权利来进行救济,具体包括:一、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有权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三、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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