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是什么?街道办有无强拆的权力?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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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简而言之,街道办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下设的一级派出机关。

街道办有无强拆的权力?

(一)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无论是街道办,还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后,自愿处分房屋所有权,进而拆除。除此之外,在征收过程中强拆合法建筑的行为多是违法行为。

(二)对于违建的拆除

对于违建的拆除,街道办虽然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一般而言,街道办的行政职权与乡、镇人民政府有所不同,且《城乡规划法》并未授权办事处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强拆的权力;因此,街道办对违建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但在具体案件中,仍要看相关规范有无对街道办授权性的规定。

因此,对于街道办强拆的权力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房屋被强拆后,街道办要么说其只是协助配合,要么说其并不在强拆现场等,以此推脱责任,致使当事人诉求无门、权利受损;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保存证据、确定强拆主体、及时启动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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