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十有八九失败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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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纠纷一方为国家机关,一方为公民个人,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不满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需要注意哪些基础问题呢?

1.原告的确定:

我国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规定较严格,原告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人必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时,不能作为原告。

除非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时间和条件

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是6个月,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想要提起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日其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原告在撤诉之后仍可以就同一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或上诉的情况包括:(1)因诉讼费问题被视为撤诉后,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2)上诉人自愿撤诉后,在上诉期内又重新上诉的。

需要注意的是,经法院裁定的原告撤诉,原告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3.管辖法院的确定

至于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对证据的把握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体现保护相对弱势原告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法院规定了提供证据的期限是15日。而且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但是作为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争议的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时经过审判人员的说明后不需要再进行说明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2)对于有争议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时,原告要注意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不是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跟案件有没有关联,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为原件(只有具有法定正当理由才可以出示复印件作为证据)。

(3)每一个证据中不明白的地方经过法庭的允许后都可以发问。

(4)地方法院少数办案法官,官官相护,枉法裁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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