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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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听过这样的一句话“你先制作财产清单,对房屋内外结构进行拍照录像”,但是你有可能不知道这么做的意义在哪里。意义就在于,遇到强拆的时候,财产一旦转移不及时,势必会造成损害。由于客观原因,拆迁户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屋内财产是由于强拆行为导致的。而行政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并无造成屋内财产损失。那么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行政诉讼

我们可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也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涉案财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据不足都是由拆迁户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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