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征行为不宜撤销怎么判?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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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补办征收土地手续,一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相关单位应尽快书面告知未领取相关款项的被征收人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款项;被征收人仍然拒绝领取的,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尽快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并在取得相应的征地批复后,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支持其赔偿请求。主要理由,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审判决要求由区政府在完善相关征收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另行补偿相关费用,违反法律规定及制度设计的初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没有拨付至被征收人个人名下。提供的证据也已证明,遵循民主议政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了土地安置使用分配方案,且其他被征收人均已领取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有此次诉讼中涉及的部分人员因对补偿的标准不满意而未领取。涉案土地被征收后,只是因再审申请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但区政府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其可随时领取涉案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违法占地安置费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土地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区政府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区政府补办征收土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区政府在取得征地批复前已经实际占用土地并进行建设,其对再审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义务自实施占用时即发生,故原审判决要求区政府补办征地手续后再实施补偿的表述不当,且政府已事实上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至被征收人个人名下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领取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事实不符。为了更好地保障再审申请人权益,相关单位应尽快书面告知未领取相关款项的被征收人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款项;被征收人仍然拒绝领取的,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同时,区政府也应尽快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并在取得相应的征地批复后,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综上,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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