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征土地,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
主要包括这9个内容!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实践和司法审判实践中,拆迁人由拆迁行为受到的损失,适用于征收行为的有关规定。
1、根据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拆迁中不得实施暴力,胁迫,迫害等强制手段,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气等非法手段。供电和阻碍被拆迁人房屋的道路交通。
2、因非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或者被拆迁人人身伤害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视情节轻重而定。不同的环境。同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如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4、造成一定损失的,需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事件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7、国家对非法强制拆迁的补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倘若证明自己对被拆迁人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履行了义务,需要依法妥善处理并保留证据,用来证明在对拆迁人涉及的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进行审查时已经履行了义务。行政机关未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未履行举证责任。
8.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拆迁的,属于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在非法拆迁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得到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或者征用财产。
(四)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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