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能明确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怎么办?
在征收过程中,如不能明确拆除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的,怎么办?应根据法定的职权机关来推定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能随便强拆的房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一些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见附件)的条件。
三、难以琢磨的行政赔偿
房被错误强拆,想要行政赔偿?首先要知道赔偿我们的“人”是谁。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被侵害的“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权要求赔偿的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要赔偿我们的机关,包括被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主体。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则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能赔偿的机关不仅要是拆除人或者指令拆除的人,更重要的是要有权作出拆除的决定。很多实际实施拆迁工作的,和被拆迁人直接面对面的往往并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要想确定赔偿机关,必须确定拆除机关作出的相关文件(方法参照我遇到拆迁了,我该怎么办?),该文件的盖章机关即真正的权力机关,也就是赔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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