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十四)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两年。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在进行征地的时候,征地批文应当是近两年内作出的。否则,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
二、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在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还要查看征地批文批准的征地数量和实际征地数量是不是一致,若不一致的,多出部分显然是非法占地。
三、征地批文作出之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十一)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因此,征地前未将拟征地的用途等告知被征地农民而作出的征地批文效力上也是存在瑕疵的。且未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而作出的征地批文,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综上,看到征地批文后,被征迁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就可以进行征地了,要看征地批文的时间是否是近两年的、作出征地批文的程序是否合法等。一旦发现征地批文不合法的,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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