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中的"公共利益"较为模糊,给了违法征地可趁之机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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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才可进行,这在《宪法》和《物权法》,都能找到对应的相关法条。但这些法条的表述都比较笼统和模糊,均只提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就没有具体规定了,缺乏比较细化和对应的情形阐述。

而作为和土地、公民利益直接息息相关的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表述。这方面已经落后于房屋征收对于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六种情形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这其实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给了违法土地征收以可趁之机。

修正案草案限定"公共利益"的六种征地情形,客观上减少违法征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如果顺利落地,那么违法征地的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继续强化了征地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还提出,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对征地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可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至此,土地征收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已经相对比较清晰了。明确了合法征地的范围后,违法征地也就难以再借用"公共利益"的名义糊弄老百姓了。

修正案落地之前,要警惕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进行的违法征地行为

由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目前还在审议阶段,还没有真正地落地实施,因此,咱们农村被征收人还是需要留意 "伪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行为,避免咱们宝贵的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

在征地实践中,很多征收项目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但其本质属于商业拆迁,最后开发商拿了地搞商业开发。看着沃野良田被种上了一排排房子,被征地的农民朋友虽然有意见,却又不知如何反驳。因为对于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也不清楚。

拆迁律师曾接到这样一位当事人的咨询, 2017年左右当地进行商业开发,开发商来找他征地,开出的条件是20万左右一亩地的补偿,他没同意。他提高了要价,最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征地的事不了了之。可是这个项目并没有就此停止,一年后,当地征收方找到他进行征地,发了征收文件,给出的补偿只有10多万一亩。他说项目没变,就是补偿变了。但是名义上,征地的性质就从商业变成了公共利益,补偿也不一样了。这其实就是当地征收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地。

这些"伪公共利益征收"通常会借公共事业等名义进行商业开发,或者将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征收项目捆绑以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

商业项目与公共利益征收捆绑,有利于商业拆迁享受到公共利益征收项目在立项审批、环评、用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优势,还能有效降低拆迁成本。这是地方商业开发热衷于借助"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征收的源动力。

遭遇了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征收陷阱,那么咱们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其项目用途,同时也可以判断分析,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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