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征地,那就扯下它的“面具”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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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也意味着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归为国有,故其需要大量前置程序作为支撑,以保证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其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认定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一环。

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征收决定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的重中之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初步界定何为公共利益:

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根据《国防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本条规定的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出于国防建设或者外交使馆建设的需要。

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

其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事业即整个社会的事业或者社会全体公众的事业,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基本生活的事物,是向公众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的社会活动。

其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具体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规定。

其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旧城区改建也属于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特定的用地情形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发展医疗卫生和环保事业等。

何为“四规划一计划”?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上述条款界定公共利益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公共利益的概念,无法给予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绝对实用的定义。这也符合公共利益的最大特色,即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人利益的抽象性。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便是第八条的补充条款,目的是解决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仅要看其是否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范围,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故为了确保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人民政府还应提供以下五份文件,俗称“四规划一计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指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3.城乡规划。该规划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专项规划。该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为专项规划。

5.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仅要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而且要对照“四规划一计划”进行审查。只有这些文件同时具有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该征收项目才能算是符合公共利益,才可以开始后续征收程序。被征收人若对自己正在经历的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存在疑问,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来要求区县政府出具“四规划一计划”作为证据,从而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当遇到征地拆迁时,应该理性面对,为自己免受不合理合法的补偿价格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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