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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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没有履行其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开后并不会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应予公开。被告给予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只是形式上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其实质上并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

对于被告提交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意见函以及第三方的回函等证据,清晰的指出每个证据存在的问题,最终法院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定。

本案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

首先,法律虽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公开,但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审查。法律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据此,被告对申请所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富有审查义务,且在认定政府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且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可能时,才需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其次,对于商业秘密法律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很显然,本案所涉政府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拒绝答复缺乏主要证据,所以法院判定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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