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式和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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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承包原则

  (一)公开原则

  1.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

  3.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二)公平原则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三)公正原则

  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以公谋私、厚此薄彼。

  二、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新增)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三、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二)承包方

  1.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新增)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新增)

  (三)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承包合同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新增)

  3.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方式

  (1)转包

  (2)出租

  (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其他方式

  2.流转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流转的收益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非家庭承包方式

  (一)适用范围与方式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三)承包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方式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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