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才能变为国有土地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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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焦点问题就是,杨某使用的土地权属性质。经该区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调查取证,该地块至今未办理过征地。该地块土地始终为集体土地。被申请人举证能够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确权的140.5平方米的土地始终未被征收,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申请人申请确认其为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无事实基础;申请人举证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救济的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使用该土地的实体权利不产生新的影响,该答复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申请人请求市人民政府确定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一、该项规定,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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