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已经分居,满足怎样的条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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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俩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实际中,夫妻俩分居时,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没有同居条件。如果是这种分居,那就不是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即使两人分居的时间再长,夫妻感情被消耗后想离婚的,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因此,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俩感情出现问题,因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满两年
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只是夫妻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有分别居住的。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之后也可以利用其他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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