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功能
值班律师法律定位的不清晰,法律职能的不明确,影响了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在我国,值班律师应立足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帮助三个定位,充分发挥其法律援助功能。
目前,我国很多基层法院都设立了值班律师,这些值班律师一般是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功能。但是,值班律师法律定位的不清晰,法律职能的不明确,影响了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很多值班律师往往只发挥了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或者扩大案源创收的功能,其他功能尤其是法律援助发挥不够充分。
值班律师制度来源于英国,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提出诉讼,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现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根据1949年《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形成的,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警区,只要有需要,都会有一名或更多的律师被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尤其在农村,工作日必须有值班律师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
笔者认为,在我国,值班律师应立足于三个定位: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在我国开展好值班律师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应当采取普惠制的做法,即不能以认罪认罚作为启动律师帮助的前提。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不是强制性帮助,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二是实行经费公助,国家应提供足够的财政资助和办案经费,并且社会律师的身份不需要改变。三是前期的法律帮助与后期的律师辩护要衔接,不能脱节。四是应当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诉讼权利。五是要发挥值班律师的刑事法律援助职能。
目前我国刑事速裁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率低,在速裁案件中推行指定辩护律师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确立的值班律师制度为建立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提供了组织基础。在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可考虑将这些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内容延伸到出庭辩护。其次,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提出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这为将速裁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转变为强制性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提供了依据。再次,经过几十年的运作,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成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普遍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基金组织,可为在速裁案件中推行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提供行政和财政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总体来看,在速裁案件中将值班律师转变为指定辩护律师,建立明确的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有利于充分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益。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参与率也有待提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不仅是参加者也是见证人,更是监督者,通过律师的参与使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得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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