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强拆是合法的,为什么你不服?
实践中人们一听到强拆,第一反应都是违法。但实际上征收方履行了合法程序后进行强拆是合法的,这时候被征收人就会变的很被动。
一、当前政府有强制拆迁的权利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比如,某县政府于2006年1月3日决定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还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搬迁。这种情况下如果某现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强制拆迁。此种情况下,该县政府的做法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又称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航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实体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2)程序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三、强制拆迁一半由谁来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具体组织实施并非完全由法院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员法院执行。”
强制拆迁完全复核上述规定,那么强拆就是合法的。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想要避免强拆,就要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立即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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